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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地税沈发[2000]30号颁布时间:2000-08-29

     2000年8月29日 辽地税沈发[2000]30号 纳税单位: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杠 杆的作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省政府、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 分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 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4号)精神,我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的征 收范围调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生产用地。城市规划区为东起沈阳与抚顺市 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的中心城区,以及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 及新城子副城地区。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鉴于我局管辖的各纳税单位的经营地绝大多数座落于沈阳市区的实际,为了统一税收 政策,我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调整,比照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沈 政发[2000]8号制定的《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执行。 三、 各纳税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并按本文件下达的部额标准计算,于10月 份申报补交1~9月份土地使用税。 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类别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地区范围 1等 和平区: 中山路西起太原北街东至南京北街,南京北街北起中山路南至南二马路,南二马路东 起南京南街西至胜利南街,胜利南街南起南二马路北至北二马路,北二马路北起胜利 北街南至中山路以内区域。北市一街南起市府大路北至皇寺路,盘锦路西起北市二街 东至作颂巷。 中街路西起西顺城街东至东顺城街;正阳街北起北顺 城市 2等 7 和平区: 中华路西卢南京北街东于和平北大街;十一纬路西起和平北大街东至北三经街;胜利 北街南起北二马路北至北六马路;市府大路西起北六马东至北三经街;中山路西起南 京北街东至和平北大街;西塔街北起沈河区: 朝阳街北起北顺城路南至沈阳路。 大东区: 东顺城街北起津桥路南至小东路。 铁西区: 兴顺街北起建设中路南至南十中路;兴华街北起建设中路南至南十中路;凌空二街北 起飞翔路南至南滑翔路。 皇姑区: 长江街北起宁山路南至华山路。 金融商贸开发区: 东起小北关街西侧西至北京街,北起火车道和昆山东路南侧南至惠工广场联合路以内 区域。 3等 4 环行路以内除1、2等以外的地区,环行路系指由北一西路、北一 中路、塔湾街、崇山西路、崇山东路、崇山中路、北海街、滂江街、万柳塘路、文化 路、宁波路、南八马路、沈辽东路、沈辽中路、沈辽西路、肇工南街、肇工批街组成 的环行路。 4等 3 二环路以内环行路以外的地区。 5等 2 三环路以内二路以外的地区,及苏家屯城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城子城区及道义组成。 6等 1 城市市区以内除1至5等以外的地区。 县级城市 1.50新民市市区。 县城 1.50辽县、法库县、康平县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1 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和工矿区。 应税宿舍 0.80我市开征区范围内所有应税宿舍。 注:城市市区即城市规划区,由中心城区、桃仙国际航空港别城及时性机关报城子副 组成。中心城区范围东起沈阳与抚顺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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