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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辽化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辽地税个[2000]318号颁布时间:2000-10-30

     2000年10月30日 辽地税个[2000]318号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辽化公司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的请示》(辽市地税所[200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简称辽化公司)根据国家三年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工作 的总体部署,于1998年开始改组、改制和下岗分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并针对 其下岗分流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曾于1998年以书面文 件正式向辽阳市地税局报告,你局就此问题也向省局做了书面请示。当时省局认为辽 化公司的问题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大局,应当慎重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 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3号)已经不完 全适用于辽化公司下岗分流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 制,妥善安置下岗职工,保障社会安定,减轻各级政府的压力,我们就此问题专门向 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引起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重视,派专人到我省进行调查研究后, 陆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口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77号)两个文件。因此,根据你高的请示,辽化公司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 次性补偿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精神,对取得该 种性质收入的辽化公司下岗分流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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