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三)
辽地税所[2000]252号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辽地税所[2000]252号
三、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收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不论其开发工程或代建工程是否完工,是
否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或结算手续,必须按上述规定确定已实现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
和费用,并按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4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未按期
进行纳税申报和虚假申报的,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上述规定准确确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主管税务机
关可按国税发[2000]38号和辽地税所[2000]86号文件精神,对其实
行核定征收。
四、各地可在本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管理
办法或规定。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