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辽国税传[1996]30号颁布时间:1996-07-20
1996年7月20日 辽国税传[1996]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地正在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及新的税务登记编码
工作。为此,省局决定全省统一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更换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更换税务登记的同时,办
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刻制手续,并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起启用新印章。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
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刻制手续,并从使用发票之日起启用新印
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办理“发票专
用章”刻制手续。
四、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由省局统一规格、式样,
各市国税局自行组织刻制。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式样及规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