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国税一[1995]105号颁布时间:1995-09-22
1995年9月22日 辽国税一[1995]10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5]1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用发票条形章问题省局辽国税一[1995]81号《辽宁省国家税
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对此已做出明确规定,经检查发现,
不少市局目前尚未贯彻落实。各市请结合我省制定的具体办法,贯彻落实条形章制度。
今后专用发票凡不加盖条形章的,不得发售给用票单位,并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二、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填开,不得擅自变动
税率,除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还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
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