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税发[1994]18号颁布时间:1994-06-28
1994年6月28日 辽税发[1994]18号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各市反映和开箱检查,发现由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的第一批增
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质量不合格。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与沈阳造币厂协商,决定按
如下规定处理:
1.每本专用发票有5组(含5组)以上发票位数线错位在2分之1格(含2分之
1格)以上的,该本发票全部作废;不足5组的、按组作废,其他组继续使用。
2.作废的各组发票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用印泥加盖“作废”章。作废章由各
市局刻制。
3.各市的用票单位、发票的填开人员及发票的销售窗口对专用发票要组组检查,
发现有位数线错位超标的,应及时加盖“作废”章。
4.对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市要分类统计造册,统一送交省局,再由省局
联系印制补发。
5.认真统计用省底纹纸和国家水纹纸印制的专用发票损失情况,按统计表(附件
一)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票证所。
6.在领发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
管理费用,按统计表(附件二)要求认真填写,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