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二)
辽税明电[1994]25号颁布时间:1994-03-01
1994年3月1日 辽税明电[1994]25号
四、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
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
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
售额,销售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
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销货清单一式四联。第一联,销货方存根联;第二联,证明联,附发票联之后;
第三联,证明联,附抵扣联之后;第四联,销货方记账凭单。销货清单的印制、发放
由市级税务机关确定,样式见附件一。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税额以外的价外费用)者,如果
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
附价外费用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
费税,由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
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
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四联。第一联,销货方存根联;第二联,证明联,附发票联
之后;第三联,证明联,附抵扣联之后;第四联,销货方记账凭单。价外费用项目表
的印制、发放由市级税务机关确定,样式见附件二。
六、为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
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
物,必须出示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由不得为
其开具专用发票。
七、五月一日全省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统一规定为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的,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
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用纸,均为带有
水印图案的38克防伪专用纸。该水印图案包括对角线6.5cm、3cm的菱形,菱
形内有一椭圆形,里面是“SW”两个拼音字母,这是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重要
标志。
附件一:销贷清单(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