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二)
辽国税一[1995]78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辽国税一[1995]78号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对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
领导,从内部要建立责任制,将稽核检查计划具体落实到人,并纳入岗位责任制的考
核范围;从外部要加强与银行、工商、物价等综合部门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配
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逐步形成内外结合,齐抓共管的稽核检查网络。
第五条 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的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检查对象必须依法接受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检查,并按税务机
关的要求如实、及时地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
第六条 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项凭证的
检查、销项凭证的检查,专用发票领用存的检查。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范围
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下列凭
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
单”);
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运费普通发票;
4.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进项凭证检查要点
1.进项凭证的真伪,专用发票是否为全国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2.进项凭证内容是否属实,进项价款是否与入库单或货款结算凭证反映的数量、
金额一致;
3.进项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范围的规定;
4.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
额计算是否正确;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
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