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五)
辽国税一[1995]78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辽国税一[1995]78号
(二)进项凭证与相关付款凭证或账簿对照核实;
(三)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进货核实;
(四)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的,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表式附后),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委托销货方
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五)采取随机抽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实行异地间税务机关交叉
传递,进行日常检查。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方法
(一)对纳税人领、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
存登记簿》,清点结存票,与结报情况对照,查实专用发票的已用份数。
(二)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款项与相关销售账簿进行对照核实。
(三)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税额与“应交税金”有关销项税金明细账户对照
核实。
(四)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账联应与有关增值税
完税凭证对照核实,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检查。
三、专用发票领用存的检查方法
(一)查验领购单位的财务主管人员、专用发票填开人员的上岗证,是否与与本
人相符;
(二)检查专用发票领用存各环节是否有专人负责、有无责任制度;
(三)检查专用发票数量,对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领用存数量
与专用发票结报数量是否一致,有无丢失专用发票或携带外出跨地区使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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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凭证稽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