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的通知(二)
辽国税一[1996]176号颁布时间:1996-10-07
1996年10月7日 辽国税一[1996]176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窗口集中发售、统一管理的办
法。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设置和管理本地区发售窗口,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设一个发售
窗口,偏远地区可适当集中增设。特殊情况经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
售。
发售窗口应设在申报大厅内。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由各级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发售窗口,更不得将发售工作
委托企、事业单位或雇用临时人员承办专用发票发售管理。
第三条 依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几经营规模较大,交易活动频繁,现代化管理基
础较好的一般纳税人,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管理
范围,售给防伪税控电脑发票;
对暂未列入防伪税控管理范围,财务管理和专用发票管理较规范的一般纳税人,
售给手工版专用发票,实行由企业自行购票、自行填开的办法。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具备自行领购、自行填开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由税
务机关监开代管的办法;
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中确需专用发票的,经基层税务部门核实,可由税务所代开,
并即征税款。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培训制度和签订发票责任书制度。凡领购专用
发票的单位,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加强专用发票管理,
其财务负责人、开票人员和企业法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专门培训,开票人员
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由领购单位的法人与税务
机关签订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责任书。
下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
理规定》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