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一)

辽国税一[1995]81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辽国税一[1995]8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经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领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定》中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登记簿》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发放,1996年1月1日起启用。在此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暂使用《发票 购领簿》;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结报,暂使用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结报 表》。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补充修改。 三、《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使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领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本着源泉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窗口集中发售、统一管理的办 法。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设置和管理本地区发售窗口,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设一个发售 窗口,偏远地区可适当集中增设。 发售窗口一般应设在申报大厅内,专用发票的发售,由票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发售窗口,更不得委托企、事业单位或雇用临时 人员承办专用发票发售管理业务。 下接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