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二)

辽国税一[1996]141号颁布时间:1996-08-15

     1996年8月15日 辽国税一[1996]141号 二、对列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应一律 严格按规定逐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 表》。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后,不再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要求填写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 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应报送的附报资料,在不混淆征纳双方责任的前 提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实际确定是否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根本目的在于 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后续的稽查检查工作奠定基础,增值税申报审核的重点 不应放在征前,而应放在征后。受理申报时,主管税务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按分类管理要求报送的附表是否全部报送;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按分类管理要求报送的附表项目是否填列齐全,逻辑关 系是否相符; 3.纳税申报表与按分类管理要求报送的附表之间是否有勾稽关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未列入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暂 不实行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用不完、报送税务机关剪角作废的规定。纳税人超过两个 月使用的剩余发票,按照申报办法中两个月连续使用专用发票的办法,顺延登记《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管理,是正在进行中的“以纳税申报和优质化服务 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征管改革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为增值税的稽核检查工作积累了一整套详实的资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税务机关 按规定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后,应加强申报资料的内部传递和利用,根据 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制定增值税申报稽查管理操作规程,使纳税申报与后续 的税务稽查达到有效的衔接。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及时研究解 决申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随时把有关情况反馈给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A类企业名单(略) (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