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通知》(三)
辽税明传[1994]21号颁布时间:1994-02-17
1994年2月17日 辽税明传[1994]21号
原规定统一减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原统一减税规定计算原税额。
原来上缴中央专项收入的卷烟和酒类产品,中央专项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央专项收入=销售额+销项税额-计税基础价
原来按定期定率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原来适用的征收
率计算原税额。
原来按实耗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按购进扣税法计算
原税额。
五、原增增税扣除项目的范围、金额,仍按原规定计算。扣除税率,按纳税人
1993年实际发生的扣除税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计算。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
扣除
期扣除=(项目的实际+项目的进) × 1993年实际扣除税额
当期扣除 税额 采购成本 项税额 1993年实际扣除项目金额
六、除本规定外,有关计算原税额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原税额并填写《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该表作为纳税申
报表的附表,由纳税人按期连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报送该计算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八、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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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