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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辽税一[1994]146号颁布时间:1994-08-19

     1994年8月19日 辽税一[1994]146号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19号、国税明电(1994)086号规定执行。对未经 审查核实的,不得抵扣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审查核实的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库存货物 金额及已征税款等情况造册登记,并对经批准,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认真登记。登记 表由各市确定。 三、一般纳税人动用1994年期初存货准予抵扣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仍按省局辽税一(1994)100号文件规定办理。但对季度动用期初库存货物应抵 扣已征税款在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企业,需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申报表附后)。 四、对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金额和已征税款的审查核实情况,以及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的抵扣情况,请务于9月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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