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辽税一[1994]146号颁布时间:1994-08-19
1994年8月19日 辽税一[1994]146号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19号、国税明电(1994)086号规定执行。对未经
审查核实的,不得抵扣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审查核实的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库存货物
金额及已征税款等情况造册登记,并对经批准,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认真登记。登记
表由各市确定。
三、一般纳税人动用1994年期初存货准予抵扣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仍按省局辽税一(1994)100号文件规定办理。但对季度动用期初库存货物应抵
扣已征税款在30万元(含30万)以上的企业,需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申报表附后)。
四、对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金额和已征税款的审查核实情况,以及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的抵扣情况,请务于9月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