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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62号颁布时间:1996-04-12

     1996年4月12日 辽国税一[1996]6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辽国税发 [1994]22号、辽国税一[1995]53号文件执行。   二、对1996年继续免税的货物和1996年恢复征税的货物,其对应的期初 存货已政税款,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不再作为进项予以抵扣。   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按以下公式计 算:      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 × 不得抵扣期安装存货   已征税款的货物1994年销售收入/1994年全部应税货物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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