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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103号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辽国税一[1995]1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对应纳的增值税款不足以抵减文到之日前已计征入库税款,需办 理退税的,报市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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