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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征免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辽税一[1994]92号颁布时间:1994-05-20

     1994年5月20日 辽税一[1994]92号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的规定,从1994年5 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及有关 征免税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 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产品的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 产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经挑选整理、晾晒、切片的产品,不包括经加工、腌渍、干燥、 熟制、精制的产品。《农业初级产品的具体范围》附后。 二、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从1994年1月1日起, 免征增值税。 三、农业生产单位、个人及其他单位、个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业产品或以自产、 外购的初级农业产品连续生产的应税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四、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及一般纳税人外购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级农业品,可按10%计算扣除税金。            农业初级产品的具体范围 一、粮食、植物油料、成品粮及其副产品、植物油原料及薯类鲜品、晾晒品。 二、蔬菜、水果。包括鲜品、晾晒品。 三、经济类作物。包括籽棉、皮棉、未经干洗的麻类、植物糖类、烟叶(不包括 复烤烟叶)、其他未经加工的经济作物。 四、各食用菌的鲜品、晾晒品。 五、动、植物药材。包括鲜品、切片、晾晒品。 六、各种木本、草本植物及其杆、枝、条、根、皮、叶、花、果实等。 七、各种活动物(不包括水生动物)及其鲜肉、鲜冻品、鲜蛋、蛾、蛹、茧;动物 分泌物鲜品;经简单整理的动物毛、鬃、皮张、骨、角、牙等。 八、海、淡水生动物及鲜品、冷冻品、晾晒品;藻类鲜品、晾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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