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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44号颁布时间:1995-07-04

     1995年7月4日 辽国税一[1995]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文到之日前已交的增值税款,可从今后的应 交增值税款中抵减。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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