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44号颁布时间:1995-07-04
1995年7月4日 辽国税一[1995]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文到之日前已交的增值税款,可从今后的应
交增值税款中抵减。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