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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辽税一[1994]140号颁布时间:1994-08-12

     1994年8月12日 辽税一[1994]140号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 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煤炭生产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销售煤炭产品多缴的税款,应 进行认真审核,并记录在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按本通知执行。 二、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产品多缴的税款,按下列顺序处理: 1.首先抵减企业8月底前欠缴的增值税; 2.从企业第4季度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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