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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黄金市场、黄金加工点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辽税一[1994]119号颁布时间:1994-07-12

     1994年7月12日 辽税一[1994]119号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辽政办传(1994)75号《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 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就黄金生产、经营、加工的征税问题通知如 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成立的集群式金店一条街、黄金市场等形式 销售的黄金及其饰品,以及个体加工点加工的黄金及饰品,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征 税。 二、对黄金生产单位交售给人民银行及其委托机构的黄金,在1995年年底以 前免征增值税。对未如数交售给人民银行及其委托机构而私自销售的黄金,要按规定 征收增值税。 三、各地应对黄金生产单位1994年上半年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 没有按国家规定交售给指定收购单位的黄金,要按规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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