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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187号颁布时间:1996-10-22

     1996年10月22日 辽国税一[1996]18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经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软件征税问题 对集科研、生产和经营于一身的"科、工、贸"一体化性质的企业发生的销售软件 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民政、校办企业查补税款问题 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民政、校办企业的罚补税款,如果确认属偷税性质的,应全额 补征入库,不再返还;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享受民政、校办企业先征后退的 优惠政策。 三、关于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按价值确认 固定资产时,应以含税销售额确定。 四、一般纳税人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对按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从次月起,将留抵税额 (包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结转余额)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停止 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对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进销项结构不合理、多抵 扣的进项税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税。 五、对倒闭、破产、分离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 对纳税人不能提从有关批准文件,而以倒闭、破产名义处理债务、卸包袱的企业 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能按照国税函发(95)288号通知的规定予以抵扣,应 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对分离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金,可按分离后企业各自分摊的存货成本比例进行 分劈,并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六、关于进出口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抵扣税款问题 进口货物在境内发生的运费,可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10%予以抵扣进 项税额;对在境内支付的境外运费则不予抵扣。 出口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应单独计账,不予计算抵扣,对于内销的货物发生的运 费可按前款规定予以抵扣。 七、关于价外收入征税问题 对经税务机关查出未计入销售额的价外收入,属偷税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并不予开专用发票。 八、关于发行奖券中奖货物的征税问题 发行奖券单位对中奖者兑付的各种奖品,实际上是销售货物行为。因此,对兑付 的奖品应按其相应金额依6%征收增值税。 九、关于进项专用发票的签章问题 省局制定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规 定专用发票要统一加盖发票专用章。但鉴于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对我省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取得外省(市)的进项发票,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可视为有效凭 证。 十、邮电部门所属专门从事经销电话号码簿的单位征税问题 邮电部门所属的专门从事经销电话号码簿的单位(包括电话号码公司、市话营业 处)编印、销售的电话号码簿应按销售货物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专用发票抵扣时签章问题 在申报审核时,对经审确属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不准抵扣"章,对审 核时暂未发现问题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已申报"章,以利在以后稽核检查中发现问 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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