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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国税所[2000]204号颁布时间:2000-11-01

       2000年11月1日 辽国税所[2000]20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的规定,针对我省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该通知做如下补充 规定: 一、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六联仍做 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工会经费拨缴 款专用收据》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 国税函 [2000]67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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