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程序
沈地税发[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7-08
1999年7月8日 沈地税发[1999]10号
各地税分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分公司: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的
通知》(沈政办[1999]15号)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城镇从业人
员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为加强和规范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特制定征缴具体
规定和基本程序,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和新民市)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汪册的城镇各类企业、公司及职工和临时工(含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
工和临时性用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均属于地税部门征收范围。包括在各
类企业(公司)从业的外埠人员、农业户口人员。但不包括下列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国务院确定的原实行行业统筹现在省参保的中直11个行业的国有企业及
其职工。11行业是指铁道部、交通部、邮电管理局、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
有色金属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建
筑工程总公司、银行系统。
(二)个体工商业户及从业人员中,下列人员不列入投保对象:
1.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属农村户口的(自愿缴费者除外);
3.伤残人员并有特殊困难的;
4,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困难人员。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从业人员。
(四)省直国有企业由省地税局沈阳分局管理并在沈参保的,其养老保险费仍由
社保公司征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除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凡纳入养老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
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的23.5%。从业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实
际工资收入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
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上年实际工资总额的20%、从业人员按本人上
年实际工资收入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私营企业按照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业人员按照我市上年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纳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按照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纳
养老保险费。
(五)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其他从业人员和个人,以上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上述(三)、(四)、(五)项的缴费基数,即职工月平均工资99年按
每人483元计算。
三、缴费申报
企业到各区社会保险分公司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凡按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属地
管理的原则,持《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劳动情况年报基层表》(国统104
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劳动工资手册(未办保险登记的先办保险
登记手续)和相关资料,到纳税所在地社会保险分公司办理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申报
手续。
四、缴费数额的核定与编制征缴计划
(一)由社会保险分公司核定缴费数额和编制征缴计划。各社会保险分公司依据
企业填报给统计、劳动部门的《劳动情况年报基层表》(国统104表)、《职工社
会保险费申报表》、《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等资料进行
审核,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政策规定,首先确定当年每名职工个人缴
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然后确定当年投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并按照单位和个人缴费比
例,核定出每名职工和企业当年及每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
(二)各社会保险分公司依据企业提供的缴费职工情况表,为其建立相应的个人
养老保险帐户,记录每名职工缴费情况,同时为投保企业建立缴费台帐。
(三)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属地征缴”的原则,各社
会保险分公司将核定的情况编制《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汇总表》,报送市社会保
险总公司,由总公司编制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年度和月
份计划),经市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五、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于6月25日前,将参保企业保险登记的有关资料,包
括企业名称、保险编码、税务编码、预算级次、隶属关系、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及个人缴费额等一并送市地税局。
(二)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再变动,确因职工退休、调转、辞
职、失业或单位整体转移发生并户、分户等原因发生变动时,缴费总额也随之变动。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每月25日前,将次月征缴计划(软盘)送市地税局。
(三)市地税局将社保总公司提供的企业保险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月份人员变化情
况、月份征收计划下达给地税分局,地税分局按企业名单和收入计划进行征缴。
(四)企业应于每月13日前,携带经社会保险分公司核批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到所在地税务分局办理缴费手续。该表一式三份,
社保分公司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另一份企业办理缴费手续时交所在地税务分局
。由地税分局在《申报表》上加盖“已申报”戳记,并向企业(含企业代缴的个人缴
费部分)开具《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参保
企业持地税部门开具的《专用缴款书》,或由参保企业填开的《专用缴款书》,自行
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按现行税务管理体制由市地税局涉外分
局和有关地税分局负责征收。
(六)企业申报数与月份征收计划不一致的,暂按征收计划征收,待市劳动、财
政、社保总公司共同认定后再多退少补。
(七)个体工商户缴费程序
1.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个人首次到税务所办理缴手续时,应填
写《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以后缴费时,携
带养老保险证或上次缴款收据和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缴费手续。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办理缴费手续时,由税务所下达缴
费通知,开具《个体工商户(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收据》(以下简称缴款收据
)。税务所收取现金按日向银行汇总缴款时,填开《专用缴款书》,月末按规定向分
局计会科报结。
3.个体工商户凭申报表和《缴款收据》到社会保险分公司进行保险登记和领取
养老保险证。
4.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可采取按季、半年或年缴费办法。对个体工商户
业主及从业人员在6月30日前缴纳全年养老保险费的,凭缴款凭证,地税部门不再
追缴。
六、养老保险费收入的核对
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共同配合做好实收养老保险费的核对工作。
(一)银行收到缴费单位的《专用缴款书》时,由地税分局到银行取回三联,两
联由地税分局分别用于计会部门销号记收入帐和征收部门留存,另一联由社保分公司
于每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到地税局取回,并办理交接
手续。
(二)社保分公司依据《专用缴款书》按预算级次登记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各
地税分局和社会保险分公司于每月25日结帐,25日以后发生的实收养老保险费,
转入次月实收数,并依据银行提供的对帐单对实收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对帐,经核对
无误后,于每月27日前将月份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按规定分别报送市地税局和市社
会保险总公司。
(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于每月月末前核对全
市养老保险费实收情况。
七、缴费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暂无力缴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分
公司审核后,报市劳动、财政、社保总公司和市地税局联合审批。缓缴数额不记个人
帐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八、各地税分局、各区劳动局、各社会保险分公司要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