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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法[1999]48号颁布时间:1999-03-03

     1999年3月3日 辽地税法[1999]4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 1998]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关于《通知》中地方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 《通知》中地方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通知》中所列举的60户由地税 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大企业。 二、关于《通知》中第七条的解释 《通知》中第七条企业技术中心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具体范围,可比照《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科 研用房、科研辅助配套用房及配套公用设施(具体范围参照税目注释相关条款掌握) 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品的开发性试验和中间试验的试验车间、试验室建筑、试验装置、 试验场地及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 节税执行零税率。上述设施建设,不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和服务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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