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9]80号颁布时间:1999-04-13
1999年4月13日 沈地税综[1999]8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辽地税法[1999]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对第11条中关于原非独立核算部分,分离后组建的全资子公司3年内仍按
原办法实行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需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对第11条中有关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内提供内部劳务,3年内免征营业
税的规定,按下列情况掌握:分离后提供的内部劳务收入在分离前属于免税项目的,
可按此规定执行,3年内免征营业税;而在分离前就属于征税项目的,分离后则应照
章征税。
三、对1994年度以前发生的应收帐款,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
业财务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所[1996]200号)文件规
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
的通知》(1999年3月3日 辽地税法[1999]4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