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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234号颁布时间:1999-10-21

     1999年10月21日 沈地税票[1999]23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部门、行业管理,使我市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化、 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国保监委(保监发 [1999]3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对保费收据加盖税务监制章的通知》 (国寿发[1999]185号)及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 公司及分设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沈阳市地税 局决定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分设代办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 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发票的范围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在我市各区、县的分支机构、城乡设立的代办机 构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与再保险及保险赔付时,都必须按照本文的规定开具套有“辽宁 --沈阳”发票监制章的,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业专用发票。 二、保险公司原票据的清理、缴销 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从1999年11月1日起,在我市各保险 机构中使用。届时,原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据不得再继续使用。 各级人寿保险公司对原旧票据要做到清理、登记,备案后缴销。 三、保险业发票的印制和使用 人寿保险公司的发票按自印发票管理,由中国人寿保险沈阳分公司及用票单位提 出申请,市地税局票证处审批、安排印制。 四、保险业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 保险业务发票是地税普通发票的一种,必须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设立专、兼职人员管理发票,购入发票要登记《企事业发票分类分户明细 帐》。 2.发票的管理人员要持地税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上岗。 3.领购的发票要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对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要由发票管 理人员统一管理。 4.月份终了后,发票管理人员要向所在地税机关上报《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 五、保险业发票的检查管理工作 纳入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保险业发票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 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或不同种发票交叉使用等违规行为时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样式及使用说明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1) 本发票为电脑打印发票,一式三联,为收取保险款项时,开具此种发票。第一联, 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凭证。 2.《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保费给付专用发票》(票样2) 本发票为电脑打印发票。一式三联,为发生保险赔付时,开具此种发票。第一联, 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凭证。 3.以上发票均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方可生效。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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