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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行业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161号颁布时间:1999-07-20

     1999年7月20日 沈地税票[1999]16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的行业划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辽地税票[1999]136号文件《关于全省邮政行业 票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沈阳市地税局决定,将沈阳市邮政系 统可作报销凭证的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8月1日起,全市邮政业可作报销凭证的收款收据统一纳入地 税的普通发票管理,套印地方税务机关“辽宁--沈阳”字样的发票监制章。 二、邮政业现使用的收款票据务于7月25日前进行清理、登记,并加盖“报销 无效”章。 三、“辽宁省沈阳市邮政专用发票”票样已由省地税局确定,为40才,一式三 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业务稽查联。(票样附后) 四、“辽宁省沈阳市邮政专用发票”开具时,在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同时,必须加 盖“邮政日戳”和报销人名章方可使用。 五、邮政业现行的收款凭证只作为处理内部业务时使用,并必须在明显位置刻印 “报销无效”。 六、“辽宁省沈阳市邮政专用发票”的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由沈阳市邮政局 统一申请购领,市邮政局经北站地税分局核准后,统一到市地税局票证处审批、印制。 市邮政局要按照发票管理程序管理和使用发票。 七、为了维护发票的功能和严肃性,各级邮政部门应向用户主动提供“辽宁省沈 阳市邮政专用发票”,严禁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发票违章行为。 八、“辽宁省沈阳市邮政专用发票”是邮政系统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各基层局在 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他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或按《发票违章处罚规定》沈地税[1998] 146号有关条款执行。 附件:“辽宁省沈阳市财政专用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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