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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收款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149号颁布时间:1999-07-08

     1999年7月8日 沈地税票[1999]14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辽地税[1999]24号 《关于全省电信业收款票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沈阳市地税局 决定将电信系统的票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全市电信业使用的所有收款收据均纳入地税发票管理, 统一套印“辽宁-沈阳”字样的地税发票监制章,由沈阳市地税局统一印制和发放。 二、从1999年7月20日起,各用票单位开始使用新版的地税局监制的专用 发票,原旧的电信业收款收据可与新版发票交叉使用到1999年8月20日,从1 999年9月1日起,旧票不得再使用,旧的电话收款收据报销截止日期为:199 9年9月31日。 三、新版的电信业发票由市电信局提出要求,市地税局确定,电信业发票分5类 6种,即: 1.电信业电话话费专用发票 (1)“沈阳市电信局电信资费缴款专用发票”(微机专用) 适用范围:沈阳市电信局业务大厅收缴话费及工商行、东北大学、邮政局等代收 话费时使用。 (2)“沈阳市电信局电信资费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微机专用) 适用范围:电话话费特约银行划拨时使用。 2.长途电话话费专用发票 (1)“沈阳市电信局长途电话话费专用发票”(微机专用) 适用范围:沈阳市电信局业务大厅办理长途电话业务时使用。 (2)“沈阳市代收长途电话话费专用发票”(手写填开) 适用范围:宾馆饭店等机构发生代收长话业务时使用。 3.公用电话通话收款专用发票(定额撕扯式) (1)“沈阳市公用电话通话收款专用发票” 适用范围:公用电话发生市话通话业务收费时使用。 4.电报费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报业务收款专用发票收据”(微机专用) 适用范围:发生电报业务时开具此种发票。 四、新的电信业专用发票纳入地税的自印发票管理,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 理。沈阳市电信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将下一个季度的发票计划用量填制《自印 发票申请单》,报送市局票证处审批、印制;由电信局按发票规定和程序发放到用户 单位。 五、纳入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电信业收款收据是唯一的合法凭证,无论在电信局的 营业大厅还是各代办处在收取各种话费时,都必须开具此种发票。 六、市电信局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设立专库存放,对领取、保管、发 放、使用发票要由专人负责。 七、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对在本地区纳税的电信业户的用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 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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