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60户国有重点大企业合法权益实行挂牌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传[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10-14
1998年10月14日 辽政传[1998]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
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证企业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
标,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国有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护内容
坚决制止增加企业负担的下述行为:
1.违反收费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擅自或越权立项的收费行为;违反规定向企
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行为;继续征收已明令取消或已到期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征
收不合理的基金附加费的行为;将国家机关职能内的无偿公务活动变为有偿,将机关
职能分解转移给下属经济实体的行为;强制企业参加各种检查、验收、评比、升级、
年审、年检、咨询、培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展览会、庆典等活动
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强制企业加入各类团体(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并
收取费用的行为。
2.违反规定向企业实施各种摊派,平调和无偿占用企业人力、物力、财力、截
留、克扣对企业的投资贷款的行为;违背企业意志,强制企业捐资赞助的行为;违背
市场经济规律,强行向企业推销或购买商品的行为;违背企业意志,硬性规定企业订
阅报刊、杂志的行为;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会议费、差旅费、办案费、福利费、通讯
器材等各种费用转嫁给企业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向企业收取服务费
用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3.非执罚部门乱罚款的行为;执罚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对企业实施
超范围、超标准罚款的行为。
4.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对企业实施停水、停气、停电等行为。
二、保护办法
采用分批挂牌保护的办法对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实行保护。首批挂牌保护的单位是
60户国有重点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名单附后)。
1.由省政府制发“企业权益保护单位”标志牌,悬挂在被保护企业正门。
2.省政府设立减轻企业负担公开举报电话(公开举报电话号码:024-86
900622,024-86894412),并有专人负责调查处理有关事项。
3.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挂牌保护企业要建立交费登记卡,设专人负责,
由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
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认真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有
关内容。企业交费后,收费单位要开具统一收费票据。各挂牌保护企业必须每月向省
减负办报告一次交费情况。
4.企业要增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勇于抵制“三乱”行为,
如实地向各级减负部门反映企业负担情况,及时举报执收执罚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
企业在交纳费用时,有责任要求收费单位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不填写者,企
业有权拒交。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收费单位交费,又不
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向挂牌保护企业派联络员,人员由各市自行确定。联络员要按照分工定期走
访企业,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三、保护期限
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期限暂定为3年。3年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挂牌
保护企业。
附:实行挂牌保护的60户国有重点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