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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饮食娱乐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征[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18

     1999年1月18日 沈地税征[1999]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饮食娱乐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沈阳市饮食娱乐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或兼营)各类饮食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均 使用《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专用发票),实行“ 以票管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为剪断式单联发票,其存根联和发票联均标有固 定面额,分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七种。发票油墨 为棕色(涉外企业为蓝色)。 第四条定额专用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非指定印刷厂不得印 制定额专用发票。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 定。 第五条饮食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办法。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 税人经营项目、规模和上年纳税情况,核定饮食娱乐企业种类和购领发票数额。在第 一次购领定额专用发票时限量供应,以后企业依次领购定额专用发票时,按照税务机 关核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上次购领定额专用发票应纳税款后,方可再次领购定额 专用发票,依此滚动。纳税人停、废业时交回剩余定额专用发票进行缴销,地方税务 机关按照已开具发票票面金额及综合征收率计算清缴应缴纳的税款,同时办理有关停、 废业手续。 第六条对饮食娱乐业未开具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收入,规模较大纳税人要据实申 报缴纳税款;中等规模纳税人要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加计率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营 规模小的饮食业户,仍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种类和综合征收率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饮食娱乐业实际情况和现行税 收法律法规确定。具体规定由市地税局另行制定。各基层局应按照规定搞好饮食娱乐 业的种类划分和综合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第八条综合征收率所含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综合征收率所含税种以外的地方各种税(费) 仍由企业照常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 对饮食娱乐业兼营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如财务制度健全能分别准确核算,可以提 出“查实征收”的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上报市局批准后,按不同经营项 目分别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定额专用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就餐的法定报销凭证,定额专用发票以外的各 种票据,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地方税务部门一经 发现即对该用票单位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 规定取得发票”之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条饮食娱乐业纳税人必须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及缴销定额专用发票, 并指派专人负责定额专用发票的管理,不得以其他任何票据代替定额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定额专用发票的记帐联用地方税务机关设计的日营业额汇总凭证代替, 纳税人应汇总登记每天收入情况作为记帐凭证,并按日与开据的发票核对无误。 第十二条纳税人开具定额发票部分按次申报纳税,未开具定额发票部分按月如实 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必须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和隐瞒。地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各基层局 每年要按"税、票同查"的原则安排稽查任务,并适时进行发票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定额专用发票由市局票证处负责印制、管理、检查工作,各基层局要及 时向票证处通报定额专用发票发售情况,以便及时印制保证供应。 第十五条各基层局要在服务厅内设置1-2个窗口,专门负责饮食娱乐企业购买 定额专用发票、申报缴纳税款、清缴税款、缴销定额专用发票等工作,同时纳税人要 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其他税种税款。 发售部门不得占压、截留、挪用税款,收取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否则按有 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票的自动查询与举报 为了使用票人能正确、规范、合法地管理使用发票,并随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 督,打击发票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市局将开通饮食娱乐业发票有奖查询和举 报系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发售定额专用发票。 地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发售定额专用发票的,除由发售者补缴税款外,视情节轻重给 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定额专用发票的领购、发售、使用、缴销等工 作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用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纳税人违反定额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涉外企业仍执行原饮食业发票管理办法。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 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下发文件中,凡与本办法 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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