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83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沈地税票[1999]8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行为,促进税收征
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发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发票的计划、领购和出入库管理
1.各基层局每季度初要编报本季度通用统一发票用量计划,每月初5日前进行
一次数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每月可追加一次。
2.通用统一发票由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提报的领购计划,凭“发票领据”
统一到市局票证处领购。
3.自用发票由用票单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基层局通过对其经营
需要,发票式样、印制数量等方面审核、登记后(各分局要设立审批登记簿),报市
局票证处批准印制。
4.各基层局发票保管人员每次领购发票时,应按照“发票领据”上填报的发票
种类、数量认真核对领购出的通用统一发票,验收无误后方准入发票保管库。及时登
记发票库存帐(领入),并保管好“发票领据”。
5.各基层局发票出库时必须由发票保管人员开据出库单,记发票库存帐(领
出),并将出库单一份交予窗口销售人员。
6.窗口销售人员每次应以一周发票销量为标准提领发票,对长期未售出的发票
应退库保管。
7.窗口销售人员、库房发票保管人员每周要对帐一次,及时核算库存发票数量。
8.各基层局如因保管不当造成发票丢失时,应立即向市地税局票证管理处报告,
并在查明原因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二、发票的审批、销售管理
1.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对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其税务登记中记
载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注册资金等情况,鉴定其发票购买种类、购买数量、购买
形式,并记入发票购买档案。
2.对新开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发票领购簿》、《发票使用登记台帐》、
《发票使用月报表》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要对其票管人员进行发票管
理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发放《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
3.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发票销售的审批工作。发票审批人员
要认真审核用票单位携带的《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按照其购买
权限,认真审批其发票购买种类、数量,并对其上次所购发票查验后,在《发票领购
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对于自用发票的企业,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根据其
经营需要从严掌握,报市局票证处批准印制,市局票证处每月将审批结果反馈各基层
局。
4.窗口销售人员要根据发票审批人员签署意见发售发票,并认真填记《发票领
购簿》,不准私自扩大发票销售种类、数量。通用统一发票审批数量以用票单位一个
月的用量为标准,饮食娱乐业供应量半月按自用发票的印制数量以半年用量为标准。
严禁向非管辖区内的用票单位、个人销售发票。
5.凡涉及向代扣税款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销售发票时,发票销售人员与扣缴税款
人员应实行双人管理。凡涉及“两票进户”企业购买发票时,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市
局规定的要求,填报审批表,待批准后方予销售发票。
6.各基层局税务所销售发票时应按照上述规定从严掌握。
三、发票的代开、缴销管理
1.各基层局要对偶尔发生的经营项目,如零星运输收入、房屋、设备、土地等
不动产出租,不需购整本发票的,可由窗口代开发票。对用量较大的用票单位,经基
层局审批后可到市局票证处购买整本发票。
2.各基层局窗口在代开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并做好登记工作,要按照发票销售价
格表折算收取工本管理费,同时收缴税款。
3.针对少数用票单位和个人存在的发票违章或欠税行为,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
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代开发票的形式予以控制。
4.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经营需要办理停业、歇业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
门应暂时收回其《发票购领薄》和发票专用章,待其重新经营时再予返还。
5.用票单位和个人因经营需要而发生转业、改组、合并、破产、废业、变更时,
主管税务机关应清点、检查其发票使用情况,缴销其剩余发票、收缴《发票领购簿》
和发票专用章。
6.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局发票换版的统一安排,对所属用票单位和
个人尚未使用的作废发票,要清点造册(填写发票缴销单)报市局票证管理处备案;
对本分局尚未销售出的作废发票也要清点造册(填写发票缴销单)服市局票证管理处
审核验收后,由市局票证处集中销毁。
四、发票的检查管理
1.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要建立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开展用票单位和个
人发票使用情况分折,对发票用量大、发票使用异常或发生过发票违章的重点用户实
行监控。
2.发票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发票审批时的“验旧”检查;
(2)用票单位和个人停、废业时的发票检查;
(3)自印发票业户的发票使用情况、“两票进户”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4)发票用量大、发票使用异常或发生过发票违章行为的用票户的检查。
3.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开展发
票的专项检查活动;要定期组织稽查科对管区内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管理等
情况进付检查。
4.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发票违章案件的举
报受理与查处工作,要及时兑现有关举报奖励;要认真做好发票违章案件的转办、移
交工作,按照所属权限开展发票违章案件的专案检查。
5.各基层局在开展发票检查时要按照市局规定的检查程序进行检查,要正确使用发
票检查文书,每次检查都要做检查件,发票违章案件要建立检查处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