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场建设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1-25
1999年1月25日 辽地税行[1999]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场建设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辽政发[1998]5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征收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对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市场建设项目,
可仍按照地税机关的原审定意见执行;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续建的,以
及交付使用后在1998年度又发生新的投资的市场建设项目,均应重新审定适用税
率,按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