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91号颁布时间:1996-06-09
1999年6月9日 沈国税发[1999]9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
市福利、校办企业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福利、校办企业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加盖全省统一的“福利企业”、“校
办企业”印章的工作,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项工作由各基层局发票科负
责。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发放。
2.对税负超过6%的福利、校办企业,各基层局应进行重点检查。此类企业在办
理税收返还手续时,除上报原申请退税的有关资料外,还应附送税务机关对其申请退
税期间的纳税检查情况的证明资料。
3.关于税务机关的检查资料录入微机工作,待市局将相关计算机管理软件开发完
成后再行操作。
4.今后各基层局对新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由2人进行实地检查审核。在审查安
置残疾人数量及“四表一册”、残疾职工身份证的基础上,还要审核企业是否已经连
续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及残疾职工工资是否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不条件及《社
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上少于两人签章的不得上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