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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91号颁布时间:1996-06-09

1999年6月9日 沈国税发[1999]9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 市福利、校办企业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福利、校办企业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加盖全省统一的“福利企业”、“校 办企业”印章的工作,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项工作由各基层局发票科负 责。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发放。 2.对税负超过6%的福利、校办企业,各基层局应进行重点检查。此类企业在办 理税收返还手续时,除上报原申请退税的有关资料外,还应附送税务机关对其申请退 税期间的纳税检查情况的证明资料。 3.关于税务机关的检查资料录入微机工作,待市局将相关计算机管理软件开发完 成后再行操作。   4.今后各基层局对新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由2人进行实地检查审核。在审查安 置残疾人数量及“四表一册”、残疾职工身份证的基础上,还要审核企业是否已经连 续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及残疾职工工资是否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对不条件及《社 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上少于两人签章的不得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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