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84号颁布时间:2000-10-12

沈国税发[1999]84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就有关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破产、兼并、出售企业的税政问题: (一)对破产、兼并、出售企业经审计盘亏货物金额计算出的进项税额,应在何 时要求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问题。 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应按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在企业 对审计出的盘亏货物金额结转“待处理财产损失”时,应同时将相应计算出的进项税 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对破产、兼并、出售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其生产经营成本转入“待处 理财产损失”的(只转金额不转数量)应如何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应由生产成本(或商品成本)转入产品成本(或经营成 本)而未转入的部分,在破产、兼并、出售的财产清查过程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由生产成本(或商品成本)直接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金额(只转金额不转数量), 由于其不影响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也没有发生企业购进的改变用途,因此可 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企业后,实行统一会计核算和管理,但其总机构及分 支机构分别在不同的区、县(市),应在征收上应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 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 行征收和管理。 (四)企业兼并后企业集团进行资产和机构重组,重组中实物类资产在企业集团 内各单位间移送(或划小核算单位),应如何征税。 税务部门若对企业集团内各单位间资产重组的资产在移送时视同销售按规定征税, 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间就要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垫付一部分资金交纳税款,从 而造成企业资金更加紧张,影响企业的生产。为缓解企业生产资金紧张的状况,可视 同企业内部资产、资金进行移送、划转,暂不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企业产品销售 后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由有关资产重组企业对其移送或划转的资产补开发票;并可 由企业集团在集团资产重组时报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统一调配集团内部的留抵税额、 期初存货税金。 二、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6号文件中关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 税行为如何确定愉税额和补税罚款的问题。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1.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 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 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 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2.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 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 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 额 3.如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 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 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   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 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应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 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征税款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 抵税额。 “当期留抵税额”的当期系指纳税检查当期。 (三)关于罚款 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 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四)本条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三、贯彻执行沈国税流字(1998)279号文件中第四、五条中关于留抵税 额的处理手续问题。 沈国税流字(1998)279号文件中第四、五条中规定:“对被兼并企业的 期初存货税金、当期留抵税款及欠税,应允许企业用结存的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额 抵顶欠税,期初存货税金及留抵顶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允许转入兼并企业,分别并入 兼并企业的期初存货税金及当期进项税额,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抵扣。出售企业允许用 期初存货税金和留抵税款抵顶欠税,抵顶税后仍有余额的,可在税务机关办理一定手 续后,将余额转入购买方。” 具体手续由企业申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批准。 四、其他税政问题: (一)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的抵扣时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进货发票所注明 的税款未规定具体的抵扣期限,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的抵扣 时间不做具体规定。 (二)对主要从事营业税项目并兼营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有关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主要从事营业税项目并兼营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销售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如: 美容(发)店对外销售化妆品;照像馆对外销售胶卷、像册等;及面包加工点(店)、 蛋糕加工点(店)对外销售的面包、蛋糕点心应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医院所属药厂、制剂室生产的药品对本医院以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征 税问题。 对医院所属药厂、制剂室生产的药品,不用于本医院医疗及科研工作而是对外销 售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1995)015号文件的执行范围和时间问题。 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市各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1995)015号文件:“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 后,才通畅中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 报中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 项税额。”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关于沈国税流字(1998)270号文件中销售旧货的范围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8)6号文件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 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