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和退还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3号颁布时间:1999-01-21
1999年1月21日 沈国税发[1999]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清理和退还发票保证金的通知》(辽国税监[1998]22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保证金退还范围
凡按《沈阳市发票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向增值税企业(不包括外埠来沈临时
经营企业)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均应按辽国税监[1998]229号通知精神,认
真清理全部退还。
二、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及操作程序
(一)凡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手续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发票
保证金缴款书(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
书》(一式两联),交发票保证金经办窗口审核,窗口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该企业的
发票使用情况,纳税情况,违章处理情况,经审查认定未有问题的签署意见,并经主
管科批准盖章后,将申请书的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经办单位存查。
(二)对应办理退还发票保证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保证金收入
退还书)(本息一次填清),由纳税人持退还书到银行自行领取退还款项。第一联由
银行付款后退回税务机关记账;第二、三联由付款及收款银行记账;第四联回执企业
记账。
(三)对有欠税和违章罚款未缴的纳税人,必须首先采取用发票保证金抵顶的方
式,由主管税务局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经主管科长、局长审批后,交由保证金
经办银行从保证金存款中进行扣缴,按所属预算级次分别入库。《扣缴税款通知书》
(一式五联),其中第二、三联由付款银行和收款金库记账;第四、五联转主管税务
局,分别由计征和保证金主管科记账;第一联由税务机关转交被抵扣单位记账,抵缴
税金、罚款后剩余的保证金,开具《发票保证金退还书》如数退还企业。
(四)凡已办理退还手续,开具了《发票保证金收入退还书》的,主管税务机关
必须在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保证金缴款书(证明单)》左上角加盖“已退还保证金及
利息”戳记,然后由窗口收回存档。
三、发票保证金退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退还手续不全的问题
对无《发票保证金缴款书(证明单)》的企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办理。
1.对无”证明单“的,要求必须持有《发票保证金缴款书(收据)》即”记账
联“,经发票保证金主管科科长签批后办理退还;对即无”证明单“又无“记账联”
的,除有极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外,均由发票保证金主管科长签署意见后,给予办
理退还,否则不予退还。
2.办理无“证明单”退还时,除应按正常审核程序审查外,还必须认真核对保
证金收取明细账,经查确实缴纳保证金,并且尚未退还的情况下,给予办理退还手续。
3.对无“证明单”的保证金退还后,必须另设“丢失(证明单)保证金退还数
据库或台账”,逐笔进行登记备查。
(二)关于缴纳保证金期满而未办理退还问题
对有申请办理1994、1995、1996年缴纳发票保证金而未办退还的企
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对其进行审核,检查其发票购买、使用、缴销以及纳税等情
况,对有欠税或违章行为的,按第二条三款办理退还手续。同时,还应核对“丢失
(证明单)保证金退还数据库或台账”,避免出现冒领、重退现象。
(三)关于“走死逃亡”户保证金退还问题
1.由户籍科提供走逃企业名单或在微机管理程序中锁定,遇有名单所列的企业
来办理退还手续,窗口经办人员通知相关科室对其处理,相关科室处理后在税收处罚
通知单上签署意见。由主管退还保证金科室按第二条三款再给予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2.对走逃企业未来办理发票保证金退还的,如有欠税或违章罚款,其保证金可
用作抵顶税款和罚金,由主管科室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交保证金经办银行办理。
应交给企业的《扣缴税款通知书》第一联,可归到纳税资料档案中备查,抵顶后余下
的保证金仍留在库存内,不准挪用。
3.对户籍科确认的“待处理企业”且保证金未退还的,可随同户籍管理资料登
记挂账,待确认为“走死逃亡”,并经户籍管理公布注销税务登记时,要将走逃户数、
未退还款额核对准确,详细登记未退出保证金明细账。
(四)关于沉淀资金的处理问题
保证金退还经办期截止后,各局仍要按原规定上报《发票保证金管理报表》,所
余账款暂存各局发票保证金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或处理,待明确政策
后再行处理。
(五)关于户数交叉及资料保管问题
1.对原国、地税交叉收缴的保证金,户数划转不准确的,要在办理退还手续时
认真核对地税转过来的明细账或名单,凡未进账或名单中的,应告之纳税入到地税局
办理退还手续。
2.为确保退还工作的准确无误,各局应采用计算机进行清退管理工作,做到数
据管理准确。同时对办理退还手续的有关资料,要认真整理归档,由有关科室妥善保
管以备查询,不得擅自销毁或丢失。
四、发票保证金退还利息的计算
原缴纳发票保证金金额乘缴纳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乘退还当期银
行活期年利率(1.44%)除十二。
五、发票保证金退还工作时间
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
发票保证金。
发票保证金的退还工作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办理,1999年3月31日
前结束。对到期不来办理退还手续的企业,责任由其自负。
六、几点要求
发票保证金退还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操作复杂、时间紧迫、工作量较大的重要
工作,为使这项工作按期完成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领导重视,加强组织。对清理和退还发票保证金工作,各局领导要高度重
视,加强组织,要成立发票保证金清退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成员
由发票科、综合科、税政科、户籍科、管理服务科科长组成,下设办公室(主管发票
保证金管理的科室)。要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协调,加强部门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
展。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局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利用每月的征管例
会、在办税服务窗口粘贴公告、利用办税大厅多媒体打出通告,将发票保证金退还信
息传递到每一个纳税户中。
(三)热情服务、工作高效。各局对保证金退还工作设置专门窗口,指定专人
负责。严格按照“承诺制”“公示制”的要求,高效热情地做好工作。
(四)各局在办理保证金退还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市局将采取定期通报的形式,在系统内通报清退工作信息,表扬清退管理工作好的单
位,指出因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对执行政策有误,出现上告的,将在年终
考核时视其情节给予扣分。
(五)做好清理和退还发票保证金工作的总结。3月末退还工作结束后,各局
要将清退工作做一个全面认真的总结,并于3月15日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局票征管理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