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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1998]304号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29日 沈国税票字[1998]30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 的通知》(辽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发票使用人旧版机动车发票的缴销工作。各基层局应根据旧版机 动车发票的销售情况通知纳税人,由经营机动车纳税人填写《作废发票缴销清单》一 式二份,持按规定需缴销的普通发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缴销,基层局将 发票缴销数据录入计算机。 二、加强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按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实行限量 供应、验旧购新制度。不准单位和个人印制自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缴销工作结束,填写《作废发票缴销汇总表》(用作废发票缴销清单》填报) 并将购买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位名单,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前上报市局 征管处。 四、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编码为: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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