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17号颁布时间:1999-02-08

1999年2月8日 沈国税发[1999]1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 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了 加强对转属、改制企业的征管工作,在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 对转属、改制企业有欠税和查补税款未入库的,必须在欠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 款入库后以及收回以前年度减免税金后,再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分立 企业”要按分得有效资产比例承担并还清欠税后,再予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应明确对 原分立企业,也按此原则追缴欠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