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地税财[1999]152号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辽地税财[1999]152号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三轮农用运输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朝地税地[19
99]80号)收悉。根据《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机动三
轮车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为公平税负、统一标准,对机动三轮车全省应统一按正三轮摩托车税额标准征税
(即每辆车年税额48元)。对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三轮车,可
给予减半征税的照顾(即每辆车年税额24元)。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