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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机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9]162号颁布时间:1999-07-19

     1999年7月19日 沈地税财[1999]16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辽 地税财[1999]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税额按《沈阳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辆车年纳 税额为80元。   二、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19 99年6月23日 辽地税财[1999]15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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