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9]208号颁布时间:1999-09-13
1999年9月13日 沈地税个[1999]20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表。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贯彻执行中有
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基层局在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
市局反馈。
二、在征收率表中没有列举到的行业或新兴行业,请基层局调查测算后,报市局
个体处,由市局下发执行。
三、个体建安企业按照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
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确定为2%,餐饮业、
餐饮兼娱乐业、娱乐业除征收率表中列举的外,按以票管理办法所适用的征收率执行。
四、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