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建浑河南堤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沈政发[1999]10号
东陵、于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沈阳市浑河城市防洪及综合治理工程补充规划的批复》(辽政
[1998]151号)精神,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我市决定修建城市段浑河南
堤。为确保修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修建浑河南堤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及拆迁范围
东起浑河南岸下伯官拦河坝,西至漠家堡大闸,北起浑河南岸规划河岸整治线,
南至距整治线560米之间的土地(含堤南300米绿化带)及地上物和地下管线。
二、征地补偿
(一)征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地类性质和该地人均占有耕地比率,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为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及标准:
1.征用菜田、水田、旱田,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为15倍;人均占有耕地
0.5-1亩的为18倍;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为20倍。
2.征用集体场地,参照当地地类和人均占有耕地比率比相应耕地减少1倍土地
补偿费。
3.征用无收益的集体土地只给土地补偿费。
4.征用宅基地,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参照当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
格予以货币安置,其宅基地按6倍补偿。
5.青苗补偿费,地上青苗按种植茬半年或1年予以合理补偿。
(二)征用无土地使用证的国有土地和滩涂,不予补偿;占用国有林地,土地不
予补偿,只付树木砍伐费。
三、拆迁安置补偿
(一)居民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
(二)企事业单位拆迁安置及补偿。
1.对被拆迁的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货币安置。无合法土地手续的单位不偿还原
土地面积;拆除无房产产籍房屋和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房屋(指有房产产籍证的)补偿,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
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简易房120元/平方米;围墙80
元/米。
3.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单位职工工资补偿,按已被拆迁区域内以劳动部门核准
的在册职工人数为准。农工商公司所属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按1.5个月补偿;其
他企业按3个月补偿;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4.供电补偿。合法的用电指标,每千瓦按1100元补偿。
5.设备运输费、设备拆装费、无法恢复的使用设施的损失费及恢复原生产规模
配套设施所需费用,按固定资产净值的10%补偿。
6.利润补偿。以税务部门核收的所得税计算,按企业前两年利润总额的10%
给予补偿。
(三)市政公用设施拆迁及补偿。市政地上地下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
经拆迁单位审核后支付人工费、材料费。
(四)河滩地、林地上的违章建筑物,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自行无偿
拆除。
四、优惠政策
拆迁范围内和易地新建厂区及易地新建安置居民用房土地,免缴耕地保护费;市、
区提留部分的新菜田基金及农田发展基金全免;在新征土地上建造安置用房和单位用
房(有房屋产籍证的)按原拆迁量核准,给予建筑面积指标,并免缴综合设施配套费,
按规定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免缴拆除房屋的产权产籍注销手续费;免缴拆除
房屋固体排放费。
五、征地拆迁责任单位
市浑河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该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和清障工作,各有
关区政府要予支持和配合。对逾期不搬迁者,由征地拆迁责任单位会同司法部门强制
搬迁。
六、有关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
(一)居民住房及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建(构)筑物均须保持现状,不得新建、改
建和扩建。
(二)房屋产权不得交易,停止发放产权产籍证。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用地范围组织生产,不得私自扩大用地范围。
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