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9]153号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辽地税所[1999]15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经
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政策只适用于原国有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要求进行改组改造而变
为其它经济性质的企业后,财政、劳动部门不再对其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若企业提出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税务部门可按
“两低于”标准,准予其实际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资挂钩”方案。
省属企业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市属以下企业由市地税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