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9]185号颁布时间:1999-08-10
1999年8月10日 沈地税所[1999]18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
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53
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改组改造后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应按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改
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