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9]303号颁布时间:1999-12-07
1999年12月7日 沈地税所[1999]30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
通知》(辽地税所[1999]28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实行销售大承包的企业,其销售人员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按不高于计税工资标准以内计算扣除(包括“工效挂钩”企业)。
二、企业按规定标准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允许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缴纳以
后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应按责权发生制原则在相应的年度税前扣除。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
知(1999年11月1日 辽地税所[1999]28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