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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9]218号颁布时间:1999-09-16

     1999年9月16日 沈地税所[1999]21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 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 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办法的纳税人,其销售费用大包干方案应报主管 税务机关审批;销售包干费用比例超过5%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批准。 二、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请各 基层局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办有关手续。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 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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