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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征字[1998]181号颁布时间:1998-08-12

     1998年8月12日 沈国税征字[1998]18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 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问题,仍按《沈 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沈国税征字[1997]184号,下同)第三章第 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税种登记表》 问题,暂继续使用市局制定的(纳税鉴定核定表》。 三、纳税人因故需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条件,仍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税务登记使用计算机软件问题,仍使用市局统一制定的《基层税收网络 系统》中的税务登记模块。 五、关于对已认定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核销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 六条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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