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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9]52号颁布时间:1999-03-28

     1999年3月28日 沈地税所[1999]5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支持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企业实现规模经济, 提高整体竞争能力和凝聚力,使其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辽政发[1998]45号及市政府沈政发 [1998]9号文件关于扶持和发展大企业和大企业集团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 市的具体情况,现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以 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集团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它 成员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 可确定其核心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三)企业集团在办理所得税纳税人确定申请时,须向市地税局提供下列文件和 资料: 1.批准成立企业集团的有关文件。 2.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名单及所在县、区。 3.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关于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 (一)经批准设立或改组成立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可确定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 (二)实行大企业多法人的大中型企业,其划小核算分离出来的单位,不能完全 核算财务成果的,可确定大中型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三)企业在办理所得税纳税人确定申请时,须向市地税局提供有关文件、企业 名单及所在县区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企业)确定后,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 业)经市地税局审核批准,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应先计算出减免税额。再由纳税企业应缴税额中扣除。若减免税额大于纳税企业应缴 税额,其应缴税额不够扣除的,不得在以后年度应缴税额中扣除。 五、纳税企业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时,须提供管理费使用范围、标准或数额、 提取方法等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企业据实列支,并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 企业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实行单独核算年末有余额的,应并入企业当期损益。不 实行单独核算的,所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应冲减其管理费用。 六、纳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应由纳税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连续弥补, 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所属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 实现的所得弥补。 纳税人确定前,纳税企业或所属企业发生的亏损,不得用确定期间纳税企业及所 属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对纳税企业及所属企业以后年度不实行本规定的不得用其所得弥补确定期间发生 的亏损,但可以分别弥补纳税人确定前企业的亏损。纳税人确定期间不计算纳税企业 或所属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 七、所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项目金额,应单独进行调整后,由纳税企业 汇总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八、对财务会计核算不实,不能正确计算经营成果的所属企业,经所在地地税机 关确定按定期定额和定率征税办法的,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所得税纳税人。 九、纳税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附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企业和所属企业的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经纳税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后,返给纳税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十、纳税企业及所属企业,应真实反映和申报其实现的全部所得。凡经地税机关 检查未如实申报纳税的,不论纳税企业或所属企业盈利或亏损,一律按33%的税率 就地补缴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纳税企业应在每年的一季度内提出申请,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审 批表》,同时报送纳税企业和所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结论等 资料,经市地税局审核上报批准后,严格按审批的名单范围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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