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8]92号颁布时间:1998-05-13
1998年5月13日 沈国税一字[1998]9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
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转发
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
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3日财税
字[1998]3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