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票字[1998]39号颁布时间:1998-03-20
1998年3月20日 沈国税票字[1998]3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实
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在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
映,以便不断完善、解决。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培训通知;
2.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3.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
4.申请书补充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实现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的内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由原来的市局票证处统一管理为市
局票征管理处、基层局票证管理科共同管理。
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用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发行金税卡”、“认证报
税金税卡”、“受权IC卡”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票证处统一发行与管理;企业用“开
票金税卡”、“税控IC卡”由基层局票证管理科负责发行与管理。
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处负责对各基层局管理防伪税控系统的业务进行
指导与考核。各基层局票证管理科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电脑版发票的出售、百万
元以上(含百万元)进项金额抵扣联的认证、百万元进销项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及稽核
结果的反馈工作,企业防伪税控设备、专用发票的保管工作。
第二章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申请与审批
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属国税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月平均开具一组以上销售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
(三)企业财会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设施齐备。
二、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
《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一式三份(附件一),向主管国税机羌申请使用防
伪税控系统。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审批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初审,然后上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票证管理处审批。经审批合格的企业,由审批机关在《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
上签署意见并加益公章,然后由审批国税机关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推行增值税
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培训通知》,并由
其转发企业。
四、企业如需增加分开票机,申请与审批手续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两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行、发售管理
一、企业接到《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后,在通知规定的时
间内,凭下列证件到市局票证处申请领购“金税卡”、“税控IC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副本)》;
(二)主管国税机关转发的《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购领“金税卡”、“税控IC卡”交款凭证。
二、企业购领“两卡”,应按培训通知书的要求,参加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
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上岗操作。
三、主管国税机关凭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企业发行系统,向企业发
行“金税卡”、“税控IC卡”等,并将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账
号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等资料登录在“两卡”内,完成企业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工作。
四、企业一律凭“税控IC卡”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售票时,应对企业出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
份证、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与“税控IC卡”上存储的相关资料核实,确
认无误后按限量出售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领卡购票后五日内,将库存原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
票(包括误填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非防伪税控系统购
票“IC”卡同时停止审批出售专用发票并设定停售密码。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使用该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手
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原非该系统购领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
二、严禁企业携带防伪税控系统外出开票。
三、企业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
货退回及索取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下,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发票,即在
“合计”栏以负数表示,价税合计(大写)数前打印“负数”字样。
第五章 申报管理
一、申报
1.纳税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和抄报“税控IC卡”。根据《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
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
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明细表》的同时,还须上报《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
情况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情况表》用于大面额专用发票的认证和交叉
稽核;将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单独装订申报。
2.企业将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抄录“税控IC
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企业应于申报期内将纳税信息抄录到“税控IC卡”中,打印报表(系统内形成
的各项报表),同进对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进项数据备份软盘,向主管国税
机关申报。
二、抄税数据的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报数据后,应将软盘数据、报表数据与“税控IC卡”
中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核对、备查。
第六章 专用发票的认证和交叉稽核
一、专用发票的认证
(一)企业收到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抵扣税之前及时向主
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识别,经确认属实,加盖主管国税机关的认证专用章后,企业根
据增值税抵扣税有关规定作为扣税凭证依法抵扣税款。
(二)认证手续:百万元以上金额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后的合格专用发票抵扣联背面注明认证日期,认证经
办人,加盖“认证章”,对其复印件留存、装订、存档、备查。
二、稽核数据的采集
各主管国税机关将《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钠项情况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情况表》以及企业上报的数据软盘与次月十七日前上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票
征管理处。
三、稽核数据的传递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票证处负责将各基层局上报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
细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及企业上报的数据软盘于每月二十四
日前通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计算机网络传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稽核结果的核查
(一)月底以前市局取回企业稽核结果,以传真方式将“核查单”传递各基层局
核查,并以发传真之日算起,十五日内核查完毕,上报市局票证处,由其上报国家税
务总局。
(二)核查方式:先于企业申报各种报表及计算机存数据核对,查找问题原因,
确需下户核查的,转稽查科到户稽核。
(三)对总局发出的“核查单”中的问题,核查后要详细进行说明做到笔笔有回
声,件件有着落。
第七章 企业查更、“两卡”丢失被盗的管理
一、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主管国
税机关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收缴其领用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如数
退回市局票证处。
二、企业如发生本章第一项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将收缴的“金税卡”、“税控
IC卡”通过发行系统予以登记注销。
三、企业对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两卡”应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保管,严禁
私自拆装。如发生丢失、被盗事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于三日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
一、企业必须安排专人操作、管理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应为财务、供销
岗位的单位正式职工。要求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并且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较
高。
二、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处统
一组织的防伪税控系统培训班学习,经考试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上岗人员不得随
意变更,确因需要调动的,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
第九章 防伪税控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发售、认证、报税、稽核、企业防伪
设备保管、企业变更、注销诸多环节,要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事,保证防
伪税控系统工作的运行。
二、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专人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工作,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
必须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工作,必须机、卡分离,非开票人
员一律不得擅自开具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必须使用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处认定的微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防伪开票机不能混作他用,未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处批准,企业不得自
行更换防伪开票微机,拆卸专用设备,更不得携带微机外出开票。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立专用账簿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及交叉稽核情况。
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应设立专门账簿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情况。
五、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处与防伪税控系统合作伙伴沈阳金税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共同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一、国税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资料的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活动中,对企业报送各种资料要形成档案,
对国税机关形成的表、账、证、册及税务文书资料,按甲类税务资料管理保存。
其档案内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
控系统通知书》《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
项情况表》,百万元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复印件,其他需归档资料。
二、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资料的管理
企业应将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与使用活动中形成的报告资料、文件等作为纳税资料
的单项予以管理,并切实做好核实、立卷、整理、保管工作。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章 违章处理
一、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擅自开具“系统”外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国税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处转来的《推行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通知书》后,应督促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结清库存原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逾期不结或经审核购、用、存数量不符者,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收缴其库存的手工票
和已领取的“税控IC卡”、“金税卡”,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
规定给予处罚。
三、经主管国税机关识伪认证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增值税
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企业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抵扣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管理法》的有关条款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企业违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其他规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国税机关依
法处理。
第十二章 其 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及沈阳市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
系统的企业。
二、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
本办法为准。
附件:1.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书。(略)
2.申请书补充资料。(略)
3.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略)
4.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培训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