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8]61号颁布时间:1998-04-01
1998年4月1日 沈国税一字[1998]6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印发给你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工作,是在一九九七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验证的基础上进行,它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按本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保证
年审质量。
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和《沈阳
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
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年审目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主体。对一
般纳税人的年审,是管好增值税的重要措施。通过对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可全面了解
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以及财务核算情况,并实现增值税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
二、年审范围
1.一九九八年三月底以前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一般纳税人。
2.一九九八年三月底到期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具体标准和条件按《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
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政一处负责管理,各分局综合
一科,综合二科按现行征管规程组织实施。
(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指定沈阳盛达会计事务所为指定的会计中介机构,对纳
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进行年审。
盛达会计事务所必须按下列项目进行年审,并做出年审结论:
1.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是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地点、销售对象和年应
税销售额、年应纳增值税额及年平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2.纳税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包括能否准确核算财务成果,会计核算机
构的组织以及财务人员资格审查等情况。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验证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等资料。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包括领购手续、填开管理、结存保管及有关账、
薄、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5.纳税申报情况,包括审查《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簿记
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销项税额的计算和准确提借税务资料情况。
6.税款清缴情况,包括税款入库、欠税、滞纳、罚款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除对会计事务中介机构年审结论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
内容:
1.有无重大偷税问题。
2.有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审时应按《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分类。
(五)纳税人经会计事务中介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
和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登记证》(副本)上粘贴年审合格标
识。
五、年审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应首先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委托
书》,《委托书》到会计事务中介机构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二)一般纳税人将填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一式三份,到会计
事务中介机构办理年审予约手续,会计事务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年审费用。
(三)会计事务中介机构按予约时间到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年审,并出具年审结
论。
(四)会计事务中介机构应将年审结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移交企
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五)经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副本)上粘贴年审合格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取
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实行升降级制度,凡在年审中经税务机关审批升级或降
级的企业,税务机关要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证》(正、副本)上粘贴年审分类
标识。
六、工作管理权限
(一)会计事务所中介机构,必须按本办法严格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资料与
事实不符,将取消会计事务中介机构的年审资格。
(二)税务机关年审工作应凭借会计事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审结论及现有管理资
料进行审查。
(三)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认为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年审结论不符,可根据实际
情况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四)各基层税务机关要保证年审质量,不得下发与本办法相悖的补充文件。否
则,市局将追究其责任。
七、年审时间
一般纳税人年审时间规定在每年的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进行(验证换证的年份
不再进行年审)。
八、本办法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政一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